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33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99年度偵字第1012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為乙○○之兄,2 人為二親等之旁系血親,具有家庭 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4 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2 人現均住 於被告位於臺北市大安區○○○路之住處。甲○○曾因家庭 暴力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98年8 月10日,依家 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以98年度家護字第349 號 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令甲○○不得對乙○○實施身體或精神 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不得直接或間接對於聲請人為騷擾行為 ,保護令有效期間為10個月,並經合法送達於甲○○。詎甲 ○○竟於上揭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 於99年2 月15日晚間11時45分許返回上址住宅,因見有一PI ZZA 空盒置於其桌上,即拍打乙○○房門並質問「是誰把空 盒放在桌上?」等語,大聲斥責乙○○,以此方式對乙○○ 為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與騷擾行為,而違反上開保護令。案經 乙○○素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伊只是詢問 告訴人為何會有PIZZA 空盒放在桌上並沒有罵告訴人,證人 賴漢宗、劉美金並沒有聽到伊在罵告訴人,且證人所述之內 容前後矛盾,況當時事發突然,不可能有錄音,告訴人說要 提出的卡帶壞掉,也是不實云云,惟查,被告確有以大聲音 量對告訴人講話一節,為被告所不否認(詳見偵卷第36頁、 本院訊問筆錄第2 頁),核與證人即被告之父賴漢宗證稱: 當時被告與告訴人吵架,聲音很大,很激動,但不清楚在罵 什麼等語,以及證人即被告之配偶劉美金證稱:伊有聽到被 告聲音很大聲,吵了約10幾分鐘等語情節相符,應堪信為真 。又此一音量均足使旁聽之證人認為被告與告訴人正在爭執 ,當非一般人理性溝通之語氣,足見被告辯稱只是問告訴人 ,沒有罵人云云,並不可採。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 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 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又所稱「騷擾」,指任何打擾、
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 境之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 條第1 、3 款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以大聲爭執之方式對告訴人講話,足使告訴人心生畏 怖,核屬一種騷擾行為與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核被告所 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 、2 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被告以一個行為同時違反保護令之兩項內容,僅構成一個 違反保護令罪。爰審酌被告不知尊重法院所核發之保護令, 謹言慎行,反而以上開方式騷擾告訴人,對告訴人精神上之 侵害非淺,且犯後毫無悔意,以及被告智識程度、精神狀況 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示懲戒。
四、聲請意旨另略以:被告以「操你媽的」、「幹你娘機掰(台 語)」等言詞辱罵告訴人,因認被告另涉有刑法第309 條之 公然侮辱罪嫌。惟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 伊沒有罵這些話等語,而證人賴漢宗證稱:伊不清楚被告在 罵什麼等語,證人劉美金亦證稱:有沒有罵三字經伊沒有聽 到等語(詳見偵卷第35、36頁),而告訴人原欲提出之錄音 帶,亦因錄音帶損壞而無法提出,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公務電話記錄1 份附卷可考(詳見偵卷第24頁),雖告 訴人有提出其所節錄之錄音譯文,然既為被告所否認,其真 實性無從判斷,自難作為對被告不利之證據。從而,上開情 節,僅有告訴人之指述在卷供參,尚難據以認定被告犯行。 此部分本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聲請意旨認為此部分與前 開論罪科刑之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 知,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1條第1 款、第2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