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撤銷贈與行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194號
TNDV,105,訴,1194,20170630,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正良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明安陳劉秀菊,因本院105年度訴字
第1194號請求撤銷贈與行為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6月
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