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26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
偵字第88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 ○○○○ ○○○○(阮日勇)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如附表所示編號①、③、④至⑦、⑨至⑫、⑭、⑮、⑰、⑲至㉓、㉖至㉘、㉛、㉝、㉟至㊲之署押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甲○○○○○ ○○○○ ○○○○(阮日勇)為越南籍人士,前因係逃逸外 勞,於民國98年10月31日遭移民署驅逐出境,管制入境在案 ,詎其為非法來臺打工,竟於印尼取得偽造之「NGUYEN VAN HUNG」名義之印尼身分證後,並委託真實姓名不詳之越籍男 子「THOAI 」持上揭不實之身分證,向越南政府申辦越南護 照(護照號碼:B0000000號),嗣其即與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越南仲介公司共同基於未經許可入國、行使偽造私文書 ,及明知為不實之事項,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 之犯意聯絡,由其依先於99年3 月間,填妥如附表編號二至 十九所示之勞動契約、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 勞雇終止聘僱契約書、委託書、所得稅收方式、警告函、了 解工作內容切結書、切結書、工廠薪資證明、匯款通知書、 越南確定了解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切結書、服務合約契約書 、委託書、同意書、工作同意書等在我國工作所應備文件, 在該等文書上各該欄位偽造「NGUYEN VAN HUNG 」之簽名( 如附表編號③、④至⑦、⑨至⑫、⑭、⑮、⑰、⑲至㉓、㉖ 至㉘、㉛、㉝所示)後,交由仲介公司於99年4 月6 日前某 日,持其中勞動契約、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 變造之身分證、領得之護照(如附表編號一、二、三、二一 所示),並以「NGUYEN VAN HUNG 」填寫如附表編號二十所 示中華民國外籍勞工簽證申請表(簽名如附表編號㉞、㉟所 示),向位於越南國河內市之我國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 處(下稱「駐越南代表處」)申請外籍勞工來臺簽證,使駐 越南代表處承辦人員誤信係「NGUYEN VAN HUNG 」欲申請來 台工作,未能查知甲○○○○○ ○○○○ ○○○○已遭管制入境,而核發 簽證(簽證號碼:099HAN006885號)。嗣甲○○○○○ ○○○○ ○○○○ 於99年4 月6 日由我國桃園中正國際機場入境時,以複寫方 式書寫偽造「NGUYEN VAN HUNG 」名義之入境登記表、出境
登記表各1 份(如附表編號二二、二三所示),並在入境登 記表、出境登記表之「旅客簽章」欄上偽造「HUNG」名義之 簽名1 枚(書於入境登記表而複寫於出境登記表上,各偽造 1 枚「HUNG」名義之簽名,如附表編號㊱、㊲所示),於入 境時將上開護照1 本連同其內之工作入境簽證及上開偽造之 名義之入、出境登記表各1 份,持交付我國入出境管理承辦 之公務員以為行使,並使該公務人員將「NGUY EN VAN HUNG 」於97年4 月6 日入境我國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 之入出境資料上,並在入、出境登記表及簽證上蓋用入境戳 章,甲○○○○○ ○○○○ ○○○○因而未經許可入境我國;其入境後, 嗣於同年月7 日,由不知情之臺灣仲介公司人員帶至位於臺 北市○○區○○街15號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臺北市服務 站,並提出附表編號一所示護照(包含內頁之工作簽證)及 如附表編號二至十九所示偽造之相關工作文件以充作勞工身 分申請居留之證明文件,而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承辦公務員提 出申請辦理外國人居留證。上開行為,均足以生損害於入出 國管理機關對入出境管理之正確性。嗣因其在辦理外國人居 留證之指紋按捺作業時,為承辦人員發覺其指紋與先前於96 年間入境之甲○○○○○ ○○○○ ○○○○相同,而循線查悉上情。二、訊據被告證據甲○○○○○ ○○○○ ○○○○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 諱,又查;上開犯罪事實,並有:1.駐越南代表處99年5 月 24日函及所附申請簽證資料、勞委會99年3 月12日勞職許字 第0990673939號函;2.如附表編號二至十九所示之勞動契約 、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勞雇終止聘僱契約書 正本、委託書、所得稅收方式、警告函、了解工作內容切結 書、切結書、工廠薪資證明、匯款通知書、越南確定了解就 業服務法相關規定切結書、服務合約契約書、委託書、同意 書、工作同意書等文件;3.扣案之護照1 本(如附表編號一 所示);4.如附表編號二十所示中華民國外籍勞工簽證申請 表影本1 份;7.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出境登記表1 張;6.外 勞居留資料查詢明細內容顯示畫面、外人及無戶籍國民指紋 建檔作業、外僑口卡列印資料、外籍勞工居留案件申請表等 在卷可資佐證。從而,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得為認 定其犯罪之證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均經證明,應 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被告雖冒用他人的名義經我國駐越南代表處核發簽證,惟其 本人並未經核准進入我國,是核被告所為上開所為,係犯入 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之未經許可入國罪。被告提出其變造之 越南身分證及偽以「NGUYEN VAN HUNG 」名義簽立之勞動契
約、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等文件,以申請簽證 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 罪、同法第216 、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於99年 4 月6 日在中正機場辦理入境手續時,又偽以「NGUYEN VAN HUNG」名義填載「入境登記表」、「出境登記表」並持以向 承辦公務員行使,使承辦人員將「NGUYEN VAN HUNG 」入境 之不實事項登記於所掌管之入出境紀錄(屬於準公文書)上 ,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 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於入境後隔日, 前往入出國移民署臺北市服務站,提出附表編號二至二十之 文件以申請居留證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16 、210 條之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於上開過程中於各該文件上偽造「 NGUYEN VAN HUNG 」、「HUNG」等署押各1 枚,均為偽造私 文書之階段行為;及其各別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行 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被告就上開犯行,與真 實姓名不詳之越南仲介業者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 分擔,為共同正犯。再本案關於:⑴被告於99年4 月6 日在 桃園中正國際機場,向海關人員申報入境時所為上開行使偽 造私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事實;⑵被告於99年4 月7 日申請居留證時所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事實,雖均未據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具體載明,惟該等部分之犯罪行為, 因均與本案檢察官已請求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 係(詳後述),應由本院併予審酌,併予說明。 ㈡另按刑法第214 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 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 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 ,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 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 員登載不實(有最高法院73年臺上字第1710號判例意旨可資 參照)。按入境管理事涉國家安全,外交部及駐外館處依外 國護照簽證條例第12條第1 項之規定,應衡酌國家利益、申 請人個別情形及其國家與我國關係決定是否核發簽證,其中 該項第4 款規定對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者 ,得拒發簽證,第12款並概括規定認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 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者,得拒發簽證,足見外交 部對於外國人所提出之簽證申請有實質審查之權,茍發現申 請簽證之事實並非真實,自得予以駁回,而非僅能作形式上 之審查,亦非一經申請人提出申請文件即予准許。至於是否 因礙於現實環境無法確實查證,此乃因客觀條件致查證能力 受有限制之問題,與該機關是否有實質審查權無涉。本件被
告委由越南仲介公司,以來臺工作名義向我國駐越南代表處 承辦簽證公務之人員申請入境之簽證,雖使承辦公務員將此 不實之事項登載於所掌之登記文件簿冊並核發簽證文件,然 因外交部對該項簽證申請有實質審核之權,已如前述,則被 告所為自非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行為至明,故被告再持有我 國越南代表處核發之簽證之護照入境,亦無行使使公務員登 記不實文書之罪責可言,併予說明。
㈢又按基於一個犯罪決意,實施數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彼此 實施行為完全、大部分或局部同一,得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 ,論以想像競合犯。本案被告係為進入臺灣地區居留打工之 目的,而為達成其目的,於過程中所為行使上開偽造私文書 、特種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行為,均係以一行為犯數 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重論以刑法第216 、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㈣爰審酌被告為來臺工作,竟假冒「NGUYEN VAN HUNG 」名義 而偽造私文書以行使,且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 載於職務上所掌入境登記之公文書入境我國,足以影響入出 國管理機關對入出境管理之正確性及NGUYEN VAN HUNG 本人 ,行為誠屬不該,惟念及其並無前科紀錄,素行尚可,且犯 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及考量其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被告係越南國籍之外國人,已如前述,又係以 上開方式未經許可入境,並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爰依刑法第 95條規定,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㈤沒收:
被告所偽造如附表所示編號①、③、④至⑦、⑨至⑫、⑭、 ⑮、⑰、⑲至㉓、㉖至㉘、㉛、㉝、㉟至㊲之署押,均屬被 告假冒「NGUYEN VAN HUNG 」名義偽簽之署押,均應依刑法 第219 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之;另如 附表所示②、⑧、⑬、⑯、⑱、㉔、㉕、㉙、㉚、㉜、㉞所 示之署押,分別係在該份文件內容之敘述文句中補充填入「 NGUY EN VAN HUNG」姓名,是在各該文件中敘述「NGUYEN VAN HUNG」之身分,而非表示由「NGUYEN VAN HUNG 」本人 在該欄位處親自簽名之意思(在各該文件中表示由「NGUYEN VAN HUNG」本人簽名欄位如編號所示),則被告於編號欄位 填寫「NGUYEN VAN HUNG 」姓名,並無偽造署押問題(最高 法院70年臺上字第2480號判例亦同此意旨),尚不得依刑法 第219 條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於98年3 月間,持如勞動契約、外國人
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勞雇終止聘僱契約書、委託書 、所得稅收方式、警告函、了解工作內容切結書、切結書、 工廠薪資證明、匯款通知書、越南確定了解就業服務法相關 規定切結書、服務合約契約書、委託書、同意書、工作同意 書上偽造「NGUYEN VAN HUNG 」之簽名後,向行政院勞工委 員會(下稱勞委會)申請遞補招募外國人從事印刷輔助業工 作,致勞委會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是因認被告此部 分之行為,亦犯刑法第216 、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等語。
㈡惟查:經核公訴意旨認為被告有上開行為之證據資料,僅卷 附勞委會函准雇主啟旭彩色印刷公司廢止「NGUYEN THI HOA N 」之雇用許可,並許可遞補之函文(即該會99年3 月12日 勞職許字第0990673939號函文,見偵卷第89頁),而由勞委 會之作業流程說明可知,外勞於入國前僅需備妥勞委會核發 給雇主之招募許可文件,以向我國駐外勞所屬國之辦事處申 請簽證,至於「外籍勞工聘僱許可」,係於外勞入國以後15 日內,才由其雇主檢具申請書、召募許可、外國人名冊、健 康檢查合格證明、切結書等相關文件,向勞委會提出,此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說明文件1 份在卷可參(見本 院卷第18、19頁),從而,本案被告在越南時,僅向我國駐 越南代表處提出前開勞委會招募外國勞工許可之函文,又其 因入境後隔日前往辦理外國人居留證時,即被入出國及移民 署人員查獲,是其雇主仍未及檢具各項資料向勞委會申辦外 勞聘僱許可甚明。據上,檢察官認被告另涉犯上開之罪,容 有誤會,惟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 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是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1 6 條、第210 條、第212 條、第214 條、第55條前段、第41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陳思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
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本案相關之文書及文書上偽造之署押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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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品 名 │性質 │文書上偽造之署押或印文 │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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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越南護照1本 │特種文書│1.「Hung」署押1 枚(①)│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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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中、越南文勞動契約│私文書 │1.在「外勞姓名」欄位內之│偵卷第22至33頁,編│
│ │ │ │ 「Nguyen Van Hung 」署│號1 之署押在偵卷22│
│ │ │ │ 押1 枚(②) │頁,編號2 之署押在│
│ │ │ │2.在契約最後「乙方(勞工│偵卷33頁。 │
│ │ │ │ )簽名及蓋手印」欄位內│ │
│ │ │ │ 之「Nguyen Van Hung 」│ │
│ │ │ │ 署押1 枚(③) │ │
├──┼─────────┼────┼────────────┼─────────┤
│ 三 │中、越南文外國人入│私文書 │1.在「外國人(姓名:... │偵卷第34至38頁,編│
│ │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 │ 國籍:... 護照號碼: │號1 之署押在偵卷34│
│ │結書 │ │ ... )確實瞭解來臺工作│頁,編號2 之署押在│
│ │ │ │ 最長可達三年」文句中之│偵卷35頁,編號3 之│
│ │ │ │ 「Nguyen Van Hung 」署│署押在偵卷第38頁。│
│ │ │ │ 押1 枚(④) │ │
│ │ │ │2.在「上開金額經外國人確│ │
│ │ │ │ 認無誤」欄位中「Nguyen│ │
│ │ │ │ Van Hung」署押1 枚(⑤│ │
│ │ │ │ ) │ │
│ │ │ │3.在「對於本切結書,本人│ │
│ │ │ │ 確認無誤。外國人簽名」│ │
│ │ │ │ 欄位中之「Nguyen Van │ │
│ │ │ │ Hung 」 署押1 枚(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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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勞雇終止聘僱契約書│私文書 │1.「Nguyen Van Hung 」 │偵卷第39 頁,編號1│
│ │ │ │ 署押1 枚(⑦) │之署押在偵卷39頁。│
├──┼─────────┼────┼────────────┼─────────┤
│ 五 │委託書 │私文書 │1.「本人(甲方)同意委託│偵卷第40頁 │
│ │ │ │ ... 君(乙方)義務協助│ │
│ │ │ │ 辦理居留證手續事宜,惟│ │
│ │ │ │ 其規費由本人親自負擔」│ │
│ │ │ │ 欄位中之「Nguyen Van │ │
│ │ │ │ Hung 」 署押1 枚(⑧)│ │
│ │ │ │2.「甲方(委託人)」欄位│ │
│ │ │ │ 之「Nguyen Van Hung 」│ │
│ │ │ │ 署押1 枚(⑨) │ │
│ │ │ │3.「簽章」欄位之「Hung │ │
│ │ │ │ 」署押1 枚(⑩) │ │
├──┼─────────┼────┼────────────┼─────────┤
│ 六 │「所得稅的收方式」│私文書 │1.「Nguyen Van Hung 」 │偵卷第41頁 │
│ │1紙 │ │ 署押1 枚(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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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警告函 │私文書 │1.「簽名」欄位之「Nguyen│偵卷第42頁 │
│ │ │ │ Van Hung」署押1 枚(⑫│ │
│ │ │ │ ) │ │
├──┼─────────┼────┼────────────┼─────────┤
│ 八 │了解工作內容切結書│私文書 │1.「工人姓名」欄位之「 │偵卷第43頁 │
│ │及勞工自白書 │ │ Nguyen Van Hung 」署押│ │
│ │ │ │ 1 枚(⑬) │ │
│ │ │ │2.「簽名蓋章」欄位之「 │ │
│ │ │ │ Nguyen Van Hung 」署押│ │
│ │ │ │ 1 枚(⑭) │ │
│ │ │ │3.簽立於勞工自白內容右下│ │
│ │ │ │ 角之「Nguyen Van Hung │ │
│ │ │ │ 」署押1 枚(⑮) │ │
├──┼─────────┼────┼────────────┼─────────┤
│ 九 │切結書(同意加班及│私文書 │1.第二行之「Nguyen Van │偵卷第44頁 │
│ │絕不抽煙) │ │ Hung 」署押1枚(⑯) │ │
│ │ │ │2.右下角「力切結書人(簽│ │
│ │ │ │ 名蓋章)」欄位之「 │ │
│ │ │ │ Nguyen Van Hung 」署押│ │
│ │ │ │ 1枚(⑰) │ │
├──┼─────────┼────┼────────────┼─────────┤
│ 十 │「工廠薪資明細」文│私文書 │1.上方「外勞名稱」欄位中│偵卷第47頁 │
│ │件 │ │「Nguyen Van Hung 」署押│ │
│ │ │ │ 1 枚(⑱) │ │
│ │ │ │2.文件下方「可使用兩種匯│ │
│ │ │ │ 款方式」旁邊空白處之 │ │
│ │ │ │ 「Nguyen Van Hung 」署│ │
│ │ │ │ 押1 枚(⑲) │ │
├──┼─────────┼────┼────────────┼─────────┤
│十一│匯款通知書 │私文書 │文件右下方「外勞簽名」欄│偵卷第48頁 │
│ │ │ │位中「Nguyen Van Hung 」│ │
│ │ │ │署押1 枚(⑳) │ │
├──┼─────────┼────┼────────────┼─────────┤
│十二│越南確定了解就業服│私文書 │文件末端「立切結書人」欄│偵卷第49、50頁,簽│
│ │務法相關規定切結書│ │位中「Nguyen Van Hung 」│名在第50頁。 │
│ │ │ │署押1 枚(㉑) │ │
├──┼─────────┼────┼────────────┼─────────┤
│十三│服務合約契約書(中│私文書 │文件末端「乙方姓名」欄位│偵卷第51頁 │
│ │文版) │ │中「Nguyen Van Hung 」署│ │
│ │ │ │押1 枚(㉒) │ │
├──┼─────────┼────┼────────────┼─────────┤
│十四│服務合約契約書(越│私文書 │文件末端「Ben B 」欄位中│偵卷第52頁 │
│ │南文版) │ │「Nguyen Van Hung 」署押│ │
│ │ │ │1枚(㉓) │ │
├──┼─────────┼────┼────────────┼─────────┤
│十五│委託書 │私文書 │1.內文第一行「本人... 為│偵卷第53、54頁,編│
│ │ │ │ 了保障所持有證照及財物│號1 、2 之簽名在53│
│ │ │ │ 等人身安全,特授權委託│頁,編號3 之簽名在│
│ │ │ │ 雇主... 公司代處理以下│54頁。 │
│ │ │ │ 事項」文句中「Nguyen │ │
│ │ │ │ Van Hung」署押1 枚(㉔│ │
│ │ │ │ ) │ │
│ │ │ │2.內文第二行文句(即上述│ │
│ │ │ │ 文句之越南文)中「 │ │
│ │ │ │ Nguyen Van Hung」署押 │ │
│ │ │ │ 1 枚(㉕) │ │
│ │ │ │3.文件末端「同意人簽名」│ │
│ │ │ │ 欄位「Nguyen Van Hung │ │
│ │ │ │ 」署押1 枚(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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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同意書(一)(同意│私文書 │1.文件末端「協議人」欄位│偵卷第55頁 │
│ │仲介收取服務費及雇│ │ 「Nguyen Van Hung 」署│ │
│ │主扣繳勞健保費) │ │ 押1 枚(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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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同意書(二)(同意│私文書 │1.文件末端「Nguyen Van │偵卷第56頁 │
│ │雇主保管護照) │ │ Hung」署押1 枚(㉘) │ │
├──┼─────────┼────┼────────────┼─────────┤
│十八│工作同意書 │私文書 │1.內文「本人... 護照號嗎│偵卷第57頁 │
│ │ │ │ ... 任職於... 本人保證│ │
│ │ │ │ 一定要工作到契約期滿 │ │
│ │ │ │ ... 」內文中「Nguyen │ │
│ │ │ │ Van Hung」署押1 枚(㉙│ │
│ │ │ │ ) │ │
│ │ │ │2.上開內文之越南文翻譯中│ │
│ │ │ │ 「Nguyen Van Hung 」署 │ │
│ │ │ │ 押1枚(㉚) │ │
│ │ │ │3.文末「Nguyen Van Hung │ │
│ │ │ │ 」署押1 枚(㉛) │ │
├──┼─────────┼────┼────────────┼─────────┤
│十九│同意書(同意給付服│私文書 │1.內文「本人... 護照號碼│偵卷第58、59頁,其│
│ │務費給仲介公司,自│ │ ... 於..年..月..日入境│中 │
│ │付辦理居留證、體檢│ │ 臺灣...」文中「Nguyen │ │
│ │、回程機票費用等事│ │ Van Hung 」署押1 枚( │ │
│ │項) │ │ ㉜) │ │
│ │ │ │2.文末「立書人」欄位中「│ │
│ │ │ │ Hung」、「Nguyen Van │ │
│ │ │ │ Hung」署押各1 枚(㉝)│ │
├──┼─────────┼────┼────────────┼─────────┤
│二十│中華民國外籍勞工簽│私文書 │1.正面個人資料欄位之「 │正本留存於我國駐越│
│ │證申請表 │ │ Nguyen Van Hung 」署押│南代表處,影本在偵│
│ │ │ │ 1 枚(㉞) │卷第83頁(惟該申請│
│ │ │ │2.背面「申請人簽名(請親│書之背頁未附於卷內│
│ │ │ │ 簽)」欄位之「Nguyen │) │
│ │ │ │ Van Hung 」署押1 枚( │ │
│ │ │ │ ㉟) │ │
├──┼─────────┼────┼────────────┼─────────┤
│二一│變造之越南身分證 │特種文書│無 │影本在偵卷第86頁 │
│ │ │ │ │ │
├──┼─────────┼────┼────────────┼─────────┤
│二二│入境登記表 │私文書 │「旅客簽名」欄位之「 │已由入出境管理機關│
│ │ │ │Nguyen Van Hung 」署押 │保存 │
│ │ │ │1 枚(㊱) │ │
├──┼─────────┼────┼────────────┼─────────┤
│二三│出境登記表 │私文書 │「旅客簽名」欄位之「 │附於「Nguyen Van │
│ │ │ │Nguyen Van Hung 」署押 │Hung」護照內 │
│ │ │ │1 枚(㊲)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