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46號
原 告 張永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
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5月10日所為之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柒拾貳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 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0,066元, 應徵上訴裁判費28,9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 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 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