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98年度,84號
TPDM,98,重附民,84,2010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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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重附民字第84號
原   告 達灣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建興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張東揚律師
      賴靜瑜律師
被   告 芮寶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慧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易字第188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 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 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 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亦為同法487條所明 定,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 提,若刑事訴訟未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 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著有29年度附字第64 號判例可稽。
二、本件原告達灣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芮寶生醫股份 有限公司、甲○○官振群等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署97年度偵字第17589號、98年度偵字第10415號、第14521 號),惟因起訴部分(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 字第19767號、96年度偵字第24788號),被告芮寶生醫股份 有限公司、甲○○官振群等均經本院判決無罪,原告告訴 被告芮寶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甲○○官振群等部分無從併 予審理而退併辦,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法因無刑事訴訟之繫 屬,揆之前開說明,原告之起訴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又原 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 予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煌基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楊雅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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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灣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告芮寶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芮寶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慧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