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96年度,91號
TPDM,96,重訴,91,2010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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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91號
97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月雲


選任辯護人 郭錦茂律師
被 告 曹巨明


選任辯護人 朱俊雄律師
被 告 陳凱聲


選任辯護人 黃子素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保險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
度偵字第一四四六九號、第一七三九七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八
五一號、第八一七二號)及追加起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七九四
九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
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君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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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