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更字,99年度,3號
TCDV,99,重訴更,3,2010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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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更字第3號
原   告 f○○
法定代理人 i○○
訴訟代理人 陳金村律師
被   告 G○○
      李陳足即G○○之承.
上1人
訴訟代理人 J○○
上列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I○○  住台北巿中正區○○○路○段76號4樓之
            3
被   告 子○○  住台中縣梧棲鎮○○路○段736之1號
訴訟代理人 癸○○  住同上
被   告 午○○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399巷36號1樓
      X○○  住台中縣梧棲鎮○○路○段734之1號
           居台中縣梧棲鎮○○路○段730號
      庚○○  住台中縣梧棲鎮○○路○段726號
上1人
訴訟代理人 辛○○○ 住同上
      丙○○  住台中縣梧棲鎮○○○街115號
被   告 R○○  住台中縣梧棲鎮○○路152巷13弄8號
      Q○○  住台中縣梧棲鎮○○路○段728號
      S○○○○○○
           住台中縣梧棲鎮○○路○段728號
      M○○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300之13號
      D○○  住台中縣龍井鄉○○○路○段62巷8弄12
            號
      巳○○  住台中縣沙鹿鎮○○○街38號
      F○○  住台中縣梧棲鎮○○路○段730號
      T○○  住台中縣梧棲鎮○○路○段726號
      B○○  住同上
      亥○○  住同上
      玄○○  住同上
      丁○○  住台北縣新莊巿中榮街7號4樓
           居台北巿士林區○○路66號3樓
      己○○  住台中縣梧棲鎮○○路○段821巷10號
兼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戊○○  住台中市○區○○街100巷7號3樓
被   告 m○○  住台中縣潭子鄉○○○街60號
訴訟代理人 Z○○  住台中縣太平巿中山路3段172號
被   告 A○○  住台中縣梧棲鎮○○路○段724號
      L○○  住台中縣梧棲鎮○○路○段726號
      p○○  住台中縣大甲鎮○○路283號
上1人
訴訟代理人 q○○  住台中縣大甲鎮○○街272號
被   告 丑○   住台中縣梧棲鎮○○路○段728號
      壬○○  住台中縣梧棲鎮○○街194巷25弄16號
           住台中縣梧棲鎮○○路○段728號
      寅○○  住台中縣梧棲鎮○○路○段736號
      h○○○○○○
           住台中縣梧棲鎮○○路○段740號
           居台中縣龍井鄉○○村○○路51巷13弄
            11號
      戌○○  住台中縣梧棲鎮○○路○段582之7號
      酉○○  住台中縣梧棲鎮○○路○段582之8號
      甲○○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段1號2樓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c○○  住台中市○區○○○街7之6號
      C○○即李坤燦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北縣板橋巿重慶路62巷13弄2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1人
訴訟代理人 n○○  住台北縣蘆洲巿民族路422巷33弄8號5
            樓
被   告 E○○○○○○○○○○○○
           住台北縣板橋巿重慶路62巷13弄2號
      k○○○○○○○○○○○○
           住台北巿士林區○○路693號
上1人
法定代理人 l○○  住同上
被   告 K○○  住台中市○區○○○街7之6號
      天○○  住同上
      P○○○ 住台北市○○區○○路163之1號
      辰○○  住同上
      宙○○  住台北市○○區○○路149號
      宇○○  住台北市○○區○○路163之1號
      黃○○  住台北市中正區○○○路○段146巷14號
            4樓
      o○○  住台北市○○區○○路90巷34號9樓
      U○○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新生巷48號之3
      H○○  住台北市○○區○○路2段320巷36弄28
            號2樓
      O○○  住台北縣中和市○○街31巷47號2樓
      d○○  住台北縣汐止市○○街216巷4弄6號
      e○○  住宜蘭縣宜蘭市○○路38巷38之6號6樓
      W○○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278號5樓
      卯○○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278號5樓
兼上列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 銓  住台北市○○區○○路2段320巷36弄28
            號2樓
           居台北市○○區○○路2段320巷36弄27
            號1樓
被   告 g○○○ 住台北市中山區○○○路472號7樓之1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N○○  住台中縣梧棲鎮○○路○段817巷48號
      申○○  住同上
      j○○○ 住台中縣沙鹿鎮○○街31巷6號
兼上列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V○○  住台中縣梧棲鎮○○路○段833巷46號
被   告 Y○○  住台中市西屯區○○○路○段22之25號
      b○○  住台中縣大肚鄉○○村○○路○段14號
      a○○  住台中市南屯區楓樹巷13號
上1人
訴訟代理人 乙○○  住同上
被   告 未○○  住南投縣草屯鎮○○路新和巷88號
      地○○  住台中縣梧棲鎮○○路○段817巷48號
      C○○  住台中巿北區○○○街7之6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10月1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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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