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美喬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9年度重訴字第106號確認租賃
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186,034,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31,762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趙振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