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106號
TCDV,99,重訴,106,201009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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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美喬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9年度重訴字第106號確認租賃
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186,034,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31,762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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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喬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喬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