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償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1258號
TCDV,99,補,1258,2010092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258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償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江來盛律師即
  許獅欉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78,409 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9,5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08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