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258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償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江來盛律師即
許獅欉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78,409 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9,5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08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