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248號
原 告 泰祥工程行即劉克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432,
1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0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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