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9年度,106號
TCDV,99,消債更,106,2010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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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丁○○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原「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李軼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許家仁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鄭資華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丁○○自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 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 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 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51條第5項、第 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八條所 明定。
二、查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債務,於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 成立,業據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附卷可稽,足堪採信 。次查債務人現任職於台中市環境保護局擔任臨時契約工,



每月薪資約為16,800元等情,並有薪資資料在卷可按。從而 ,債務人主張無法清償債務等語,應堪採信。
三、然查,本件經依職權向各金融機關債權人函查債務人消費明 細紀錄顯示,債務人消費內容為預借現金及信用貸款{91年 3月11日500,000元、93年10月50,200元、93年11月29,206元 、93年12月80,000元、94年 1月180,000元、94年2月95,000 元、94年4月72,100元、94年5月60,000元、94年6月110,000 元、94年7月37,000元、94年8月32,261元、94年10月16,000 元、94年11月196,000元}、餐飲{花仙子餐廳(92年9月24 日3,700元)、午夜光飲料店(92年10月 2日9,800元)、茱 莉鈁餐廳(91年 3月19日28,000元、91年4月5日15,000元、 91年10月13日13,860元、91年11月35,800元、91年12月26,9 00元、92年9月7日9,700元、93年5月7日10,000元、93年5月 13日6,400元、93年5月15日8,200元、93年6月6日6,400元、 7月14日4,470元、94年1月29日4,730元)、亮星餐廳(91年 9月25日1,452元、91年9月26日1,107元、91年9月28日1,017 元、91年10月2,609元、92年8月9日1,777元、93年6月5日1, 285元、93年10月22日3,746元)、亮星港式飲茶(94年 4月 23日853元)、悅洋鋼琴酒店(93年9月7日8,300元)、好來 塢公司(93年9月16日4,224元)、元太祖涮羊肉(94年 1月 19日4,235元)、將進酒餐廳(94年 3月25日5,000元)、月 光寶盒複合式餐坊(94年 4月14日12,000元)、國際牛排館 (91年3月17日759元)、上海灘公司(91年 8月68,353元、 91年9月18,529元)、金師樓餐廳(91年8月12日880元、91年 9月4日1,043元、91年12月 9日671元)、京星港式飲茶(91 年8月16日840元)、喬玳實業公司(91年 9月17日12,000元 、91年9月28日18,000元、91年10月2日20,000元、)、黃金 海餐廳(91年11月27日440元、91年12月 8日1,575元)、一 六八海鮮餐廳(91年11月4日1,185元)、上海伯樂門(91年 10月10,838元、91年11月7,258元)、 時時樂食品(91年12 月15日766元)、晶華國際酒店(91年12月21日2,860元)、 六傑餐廳(92年1月1日21,000元)、蘭桂坊(92年 8月23日 22,000元)、愛維亞西餐廳(92年9月 3日759元)、花仙子 餐廳(92年9月6日4,900元)、悅洋鋼琴酒店(93年5月27日 12,000元)、森錦有限公司(93年 6月15日23,000元)}、 科技{明樣國際科技( 659元)、伊思儷超媒體國際公司( 93年 5月14日1,936元、93年 5月22日1,166元、93年6月5日 6,721元)}、理容{星辰理容名店(93年5月5日6,800元、 93年5月13日5,700元)}、旅館{wego taipei薇閣(93年6 月28日3,800元)、華麗大飯店(91年10月 2日1,786元)、



紐約生活休閒會館(93年 5月15日19,500元)}、舞廳{統 帥舞廳(93年 7月19日8,085元)、新嘉坡舞廳(91年8月11 日7,500元)、米高梅大舞廳(91年11月18日4,860元)}、 商行{統根商行(93年7月22日6,510元)、彬凱勝商行(94 年12月15日30,200元)、百金商行(91年12月14日8, 855元 )}、珠寶銀樓{雙子座金銀珠寶 (93年12月14日2,900元 )、謝瑞麟珠寶(91年8月9日10,400元)}、保險{蘇黎世 產物(91年3月19日17,000元)}、購物{東森購物(91年9 月19日59,880元、92年12月4日415元)}、通信{百分百行 動通訊行(91年10月14日30,450元)}等(其他小額、大賣 場、中華電信、百貨公司、書局、華納威秀電影、航空、有 線電視、秀山莊未予列計),而其每月消費額度時有逾越薪 資總額之情事,此有債權人提出之消費帳明細及本院製作之 消費明細表附卷可稽,如是上述消費性質非生活必要之支出 ,而係奢侈、浪費之性質。惟因債務人既因債務負擔沈重, 本院仍准其更生。
四、又債務人之消費內容既如前述,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34條第4款所稱:「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 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等不免責事由相當。再經本院訊 問各該債權人亦表明反對債務人之更生聲請,未來本件更生 程序,恐將因其更生方案無法獲致債權人會議通過或法院認 可而宣告清算,徒增程序勞費,欠缺實益。惟,本院仍認應 准債務人進入更生程序,提供其更生方案付諸表決之機會,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9年9月2日16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媛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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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原「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原「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森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