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交付遺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99年度,383號
TCDV,99,家訴,383,2010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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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383號
原   告 乙○○
代 理 人 丙○○
被   告 戊○○  除戶前籍.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遺產之繼承、分割、特留分或因遺贈或其他因死亡而生 效力之行為涉訟者,得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 管轄;又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 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民事訴訟法第 四條至第十九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另 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 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係本於遺贈對共同被告有所請求而涉訟。而繼承開 始時被繼承人劉俊修住所地係在臺北縣土城市○○街一六八 巷五弄一三號五樓,有戶籍謄本一紙在卷可參。且本件共同 被告之住所復不在同一法院之管轄區轄內,是依民事訴訟法 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條但書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逕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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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