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586號
聲 請 人 甲○○(即振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振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展期至民國一00年二月二十五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 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振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於民 國(下同)95年4月25日就任,依法應於6個月內,前因公司 土地(墓地)處置困難,致無法於 6個月內完結清算,經本 院裁定准予展期至99年 8月25日前清算完結,惟因公司土地 仍未處置,尚無法於展延 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 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99年度司聲字第 324號展期清算卷宗,核與 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0年2月25日止完結清 算。聲請人若未能於延展期間完成清算,於下次聲請延展時 ,應檢附聲請延展理由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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