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99年度,1150號
TCDV,99,司催,1150,2010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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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1150號
聲 請 人 博東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裕順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人博東客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及
  狀末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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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博東客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