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1150號聲 請 人 博東客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裕順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聲請人博東客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及 狀末簽章。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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