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7460號
債 權 人 盛鑫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義昌即義昌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敘明聲請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因聲請狀上當事人欄
位及狀尾漏未記載法定代理人資料,並請提出狀尾蓋有公司
及法定代理人印文之狀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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