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4945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乙○○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大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7年6月30日經授
中字第0973494865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
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
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
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
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
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
定代理人)。
㈡請釋明請求債務人乙○○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
㈢提出支票票號ETA0000000、ETA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
㈣確認本件發票人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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