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4945號
TCDV,99,司促,34945,201009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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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4945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乙○○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大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7年6月30日經授
   中字第0973494865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
   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
   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
   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
   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
   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
   定代理人)。
  ㈡請釋明請求債務人乙○○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
  ㈢提出支票票號ETA0000000、ETA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
  ㈣確認本件發票人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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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