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4841號
TCDV,99,司促,34841,201009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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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4841號
債 權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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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