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2842號
TCDV,99,司促,32842,201009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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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2842號
債 權 人 統一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久發交通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另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 標的。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1項第2款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 聲請狀及補正狀所陳無法特定請求標的是借款本金、利息或 二者一併請求,是該聲請即不符法定程式,依首開法條規定 ,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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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久發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一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