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29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台灣省台中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蔡篤乾
訴訟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柯素珍、粘金如、鄔景坤、王戴娥、甘振民
、王福來等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
審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052,700 元(計算式:978,400 +18
3,900 +217,800 +217,800 +245,200 +13,600+196,000 =
2,052, 7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2,091元,此費用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