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8年度,329號
TCDV,98,重訴,329,201009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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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29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台灣省台中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蔡篤乾
訴訟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柯素珍粘金如鄔景坤王戴娥甘振民
、王福來等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
審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052,700 元(計算式:978,400 +18
3,900 +217,800 +217,800 +245,200 +13,600+196,000 =
2,052, 7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2,091元,此費用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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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