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8年度,329號
TCDV,98,重訴,329,201009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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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29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戴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省台中農田水利會因98年度重訴字第329
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
金(價)額為新臺幣3,256,210元 (計算式:55,190元/平方公尺
×59平方公尺=3,256,2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9,91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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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