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29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柯素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省台中農田水利會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
幣441,520 元( 計算式:55,190元/ 平方公尺×8 平方公尺=44
1, 5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2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