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9年度,214號
TCDM,99,附民,214,2010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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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214號
原   告 乙○○
原   告 甲○○
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明珠律師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九二○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八庭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林世民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東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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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