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蔡易紘律師
魏淇芸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鄧雲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甲○○均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乙○○、甲○○(及其選任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均應予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訊問後,認乙○○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 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甲○○涉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其等所 犯皆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因罪責重大, 其等逃匿規避審判、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有 逃亡之虞,認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 而有羈押之必要,而皆於民國99年6月8日裁定執行羈押。茲 本案業經本院於99年8月18日判處乙○○應執行有期徒刑16 年6月,甲○○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茲因被告二人羈押期間 將屆滿,本院覆核卷內一切情狀並依法訊問被告二人後,認 被告二人前述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 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99年9月8日起 延長羈押2月,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乙○○於99年8月6日、26日具狀,及於99年9月2日庭訊 時以言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其聲請意旨略為:「被告坦認 犯罪,真心面對司法審判,有固定住所,且為無資力之人, 無逃亡之虞。又被告父母年歲已大,健康不佳,希能於服刑 前再與父母共享天倫」等語。被告甲○○於99年9月2日庭訊 時以言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其選任辯護人亦為其具狀聲請 具保停止羈押,其聲請意旨略為:「被告被羈押迄今已近五 月之久,歷經父親過世,遲未能為父親上香,被告在看守所 期間表現良好,復經判決罪刑在案,應已無羈押必要」等語 。經核其等所提事由,並無法使其等本案所犯販賣第一、二 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情形,以及 本件應予羈押之必要性消滅,故被告二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恩賜
法 官 楊萬益
法 官 蔡建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