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盧文正
相 對 人 黃蕙君
上列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06 年
度壢聲字第5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8之規定,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查聲請人於
提起抗告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同法第495 條之1 準用同法第
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