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聲字,106年度,5號
CLEV,106,壢聲,5,2017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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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盧文正
相 對 人 黃蕙君
上列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06 年
度壢聲字第5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8之規定,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查聲請人於
提起抗告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同法第495 條之1 準用同法第
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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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