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59號
CYDV,91,重訴,59,2002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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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九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送達代收人 江英儀
  被   告 元祿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國輝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黃國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B  書記官 侯學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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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祿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