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9年度,3422號
TCDM,99,聲,3422,2010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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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4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具 保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
沒字第200 號、99年度執字第7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受刑人甲○○犯違背安全駕 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依聲請人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 同)2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 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84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 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21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林昌益為受刑人甲○○賢繳納保證金2 萬元後 ,受刑人經聲請人定期傳喚到案執行,並未遵期到案受刑; 嗣經聲請人簽發拘票拘提,亦無所獲;另依具保人填載於刑 事被告保證書上之地址即其戶籍地通知,具保人亦迄未呈報 被告之新址或偕同被告到場等情,有卷附之刑事被告現金保 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單 、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等件可稽。是被告顯已逃匿之事 實,應堪認定。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廖純卿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柳寶倫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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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