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一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路分行
法定代理人 張玉成
送達代收人 楊清湖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黃國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B 書記官 侯學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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