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智附民字,99年度,3號
TCDM,99,智附民,3,2010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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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力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被   告 馬來西亞商科士威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代 表 人 乙○○
被   告 甲○○
      丁○○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99年度智易字第5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其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免於 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於民國97年9月12日接獲原告函件前,並不知亦 無從認知「SMART CLEAN」為註冊商標,被告並無侵害系爭 商標之故意或過失,且被告於接獲原告之函件後立即回收系 爭產品,原告指稱被告仍繼續販賣之情,並不實在,另系爭 產品早已退回原出賣人,被告無從銷毀等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丁○○被訴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刑事判 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玉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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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馬來西亞商科士威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馬來西亞商科士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