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9年度,2067號
TCDM,99,易,2067,201009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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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20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皓儒
      宋文龍
      劉治明
      林祺文
      蔡浩偉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江銘栗律師
被   告 查國偉
      許智雄
      黃士耀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邱承柏
      朱洧鋌
      溫宗翰
      陳明玉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八日就如起訴書附表編號七九、八0部分所為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二0六七號簡式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蔡皓儒宋文龍劉治明林祺文蔡浩偉、查國 偉、許智雄黃士耀邱承柏朱洧鋌溫宗翰陳明玉因 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八日以九十九 年度易字第二0六七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惟因被告蔡皓儒宋文龍劉治明林祺文蔡浩偉查國偉許智雄黃士耀邱承柏朱洧鋌溫宗翰、陳明 玉所涉如起訴書附表編號七九、八0部分所示之詐欺取財犯 行曾經判決確定,而公訴人就曾經判決有罪確定之案件重行 起訴,本院自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是本院認為本案如起訴書 附表編號七九、八0部分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原裁定關 於此部分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莊秋燕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彩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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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