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20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皓儒
宋文龍
劉治明
林祺文
蔡浩偉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江銘栗律師
被 告 查國偉
許智雄
黃士耀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邱承柏
朱洧鋌
溫宗翰
陳明玉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八日就如起訴書附表編號七九、八0部分所為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二0六七號簡式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蔡皓儒、宋文龍、劉治明、林祺文、蔡浩偉、查國 偉、許智雄、黃士耀、邱承柏、朱洧鋌、溫宗翰、陳明玉因 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八日以九十九 年度易字第二0六七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惟因被告蔡皓儒、宋文龍、劉治明、林祺文、蔡浩偉、 查國偉、許智雄、黃士耀、邱承柏、朱洧鋌、溫宗翰、陳明 玉所涉如起訴書附表編號七九、八0部分所示之詐欺取財犯 行曾經判決確定,而公訴人就曾經判決有罪確定之案件重行 起訴,本院自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是本院認為本案如起訴書 附表編號七九、八0部分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原裁定關 於此部分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莊秋燕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彩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