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字,98年度,1267號
TCDM,98,金重訴,1267,201009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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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金重訴字第12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麗珠
      洪懷祖
      陳保成
      黃興洲
前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軍男律師
被   告 李彥緯
      蕭恩喬
      湯月霞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何孟育律師
被   告 唐翎芷 (原名唐明倩)
選任辯護人 陳佳俊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
第5528號)、追加起訴(99年度偵字第620 號)及聲請併案審理
(99年度偵字第10560 、15329 、1533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恩喬湯月霞洪懷祖蕭麗珠陳保成黃興洲、唐翎芷共同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蕭恩喬湯月霞陳保成各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洪懷祖黃興洲各處有期徒刑陸年陸月;蕭麗珠,累犯,處有期徒刑陸年捌月;唐翎芷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扣案如附表十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李彥緯幫助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貳年。
犯 罪 事 實
一、蕭麗珠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民國92年 6 月21日以92年度埔刑簡字第126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於同年9 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竟不知悔改向上,與 吳信宏(本院通緝中)等人共同為下述行為。
二、緣吳信宏係前「濤京網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濤京 網財金公司)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蕭麗珠則為前「濤京網 財金公司」之董事、洪懷祖係前「濤京網財金公司」之總監 ,黃興洲為前「濤京網財金公司」之經理,而陳保成亦擔任 「濤京網財金公司」業務兼任總監之工作。湯月霞為前「濤 京網財金公司」從事文書建檔工作。蕭恩喬在濤京證券投資 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財務主管,蕭麗珠之子李彥緯曾在濤京網 財金資訊公司擔任業務員。且吳信宏、洪懷祖蕭麗珠及黃



興洲等人,則因以「濤京網財金公司」之名義,對外召募會 員違法吸金,而涉有違反銀行法等情事,俟警方及法務部調 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等單位接獲投資人告訴,而於95年 4 月6 日查獲吳信宏等人,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於95年12月10日以95年度偵字第8528號、第11564 號、 第14199 號、第17780 號及第27872 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提 起公訴,經本院於98年5 月14日以96年度金重訴字第860 號 判處吳信宏有期徒刑10年、洪懷祖有期徒刑7 年6 月、蕭麗 珠及黃興洲各處有期7 年8 月,經吳信宏等人上訴後,業經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9年6 月9 日以98年度金上訴字第 14 76 號改判處吳信宏有期徒刑9 年、洪懷祖處有期徒刑7 年2 月、蕭麗珠黃興洲各處有期徒刑7 年3 月(上訴中) 。
三、李彥緯明知其無投資經營公司擔任負責人之真意,及吳信宏 所經營濤京網財金公司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正由司法機關 偵辦中,而無法設立公司及開設金融帳號,竟為幫助吳信宏 設立公司夥同蕭麗珠等人共同向不特定民眾吸取存款違反銀 行法之不確定犯意,於95年8 月間某日,提供其所有之身分 證等資料予吳信宏,而於95年8 月24日設立探極休閒育樂有 限公司(嗣於96年3 月6 日變更為探極休閒育樂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探極休閒育樂公司』,設於臺中市○○區○○路三 段296 號9 樓,該公司之名義負責人於96年8 月20日改為陳 保成,李彥緯黃興洲則改掛名為董事之職,洪懷祖則掛名 擔任監察人),復於95年8 月7 日設立探極資訊有限公司( 嗣後於96年3 月27日改為探極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探極國際事業公司』,於97年1 月24日改為夠夠拼國際事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夠夠拼國際事業公司』,於97年11月26 日改為亞璽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璽國際事業公司 』,嗣後遷住臺中市工業區○○○○路8 號及8 號之1 ;夠夠 拼國際事業公司之名義上負責人,於96年7 月27日改為蕭恩 喬,李彥緯則改為掛名董事,夠夠拼國際事業公司改名為亞 璽國際事業公司後,仍由蕭恩喬擔任名義上之負責人)及開 立金融帳戶使用,並擔任上述公司名義上之負責人,於其擔 任名義負責人期間內,取得每月新臺幣(下同)6 萬元之報 酬,及得以在網路購物部門擔任商品照片之拍攝、上下架、 美工圖片之調整等工作之利益。
四、詎洪懷祖蕭麗珠陳保成黃興洲蕭恩喬湯月霞等人 ,竟不知悔改,明知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營信 託資金、公眾財產及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 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



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或其他報酬,於司法 機關追訴濤京網財金公司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期間,再與唐翎 芷共同基於向不特定民眾吸取存款違反銀行法之犯意聯絡, 由吳信宏擔任上述探極休閒育樂公司、探極國際事業公司及 夠夠拼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夠夠拼廣告公司)等公司所 成立總管理處之實際負責人兼執行長,下設總務部(總務長 黃榮忠)、技術部(站長周士軒)、育樂事業群(秘書長蘇 志崑)、網路事業群(經理許詹勝閔)、財務部(財務長蕭 恩喬)、行政部(行政長湯月霞)、業務部(北區總監洪懷 祖、中區總監蕭麗珠、南區總監黃興洲陳保成)等部門。 由蕭恩喬則擔任總管理處之財務長,負責資金往來、核撥進 、出款項等會計業務;湯月霞則擔任總管理處行政長,管理 人事、契約及客戶服務等業務,負責審核與客戶所簽立契約 內容是否正確、有無檢具證件影本及建立檔案等工作;洪懷 祖(北區),蕭麗珠(中區)、陳保成黃興洲(南區)分 別擔任北、中、南區總監(黃興洲並擔任全區執行總監)等 職務;唐翎芷則自94年間起擔任實習經理職務,負責向不特 定人招募加入為會員之業務。由吳信宏規劃如附表一所示之 吸金方案,並督導所有下屬之總監、員工及各區業務員等人 ,依方案在各地對外宣稱渠公司將投入資金買賣上市上櫃公 司股票、投資阿里山休閒產業開發、健身俱樂部等事業,所 創造高額獲利每年將與會員及股東分享等名義,招攬不特定 之投資客戶,以此方式,共同向不特定之人遊說、招攬,從 事違法吸金,其吸金方式如下:
㈠、以「探極休閒育樂公司」名義招募會員部分,其方案之方式 區分如下:
⑴探極高級休閒俱樂部「尊爵創始會員」專案:合約規定之方 案為每單位入會費500 萬元,每月有20萬5000點紅利積點分 給會員,會員可選擇9 折即18萬4500元可以兌換成現金;或 可選擇每月20萬5000點消費點數至購物商城(www.gogoping .com)兌換所需商品,皆以2 年為期(因第1 期未付,故可 領23期)。期滿有3 種方式:第一種是自行轉讓會員卡,新 的客戶繳錢予上揭公司後,扣除手續費110 萬元,退還原會 員390 萬元;第二種是客戶委託公司代為轉讓,扣掉手續費 再退費390 萬元給會員;第三種方式則係轉換成以每股10元 計算的390 萬元等值探極休閒育樂公司之股票(總計客戶投 資500 萬元,2 年「即23個月」,最後可取回本利和814 萬 3500元,2 年總報酬率達62.87 %,相當於週年利率高達31 .435%,詳如附表一之方案一所示),以此方式誘使不特定 之社會大眾投資入會。




⑵探極高級休閒俱樂部「創始會員」專案:合約規定之方案為 每單位入會金20萬元,每月有8000點紅利積點分給會員,會 員可選擇以9 折即7200元之金額,兌換成現金;或可選擇每 月8000點消費點數至購物商城(www.gogoping.com)兌換所 需商品,皆以2 年為期,共可以領得23期(因第1 期未付, 共領23期),期滿則有3 種方式,可領回入會本金:第一種 方式是自行轉讓會員卡,新客戶繳錢予上揭公司後,扣掉手 續費4 萬5000元後,再退給原會員15萬5000元;第二種方式 為係客戶委託公司代為轉讓,先扣掉手續費4 萬5000元後, 再退給會員15萬5000元;第三種方式則係轉換成以每股10元 計算之15萬5000元之等值探極休閒育樂公司之股票(總計客 戶投資20萬元2 年「即23個月」,最後可領回本利和32萬60 0 元,2 年總報酬率達60.3%,相當於週年利率高達30.15 %,詳如附表一之方案二所示),以此方式誘使不特定之社 會大眾投資入會。
⑶探極高級休閒俱樂部「創始會員紀念卡」專案:合約規定之 方案為每單位入會金5 萬元,每月有2000點的紅利積點分給 會員,會員可選擇以9 折即1800元之金額,兌換成現金;或 可選擇每月2000點消費點數至購物商城(www.gogoping.com )兌換所需商品,皆以2 年為期,共可以領得23期(因第1 期未付,共領23期),期滿則有3 種方式,可領回入會本金 :第一種方式為自行轉讓會員卡,新客戶繳錢予上揭公司後 ,扣掉手續費1 萬1250元後,再退給原會員3 萬8750元;第 二種方式為客戶委託公司代為轉讓,扣掉手續費1 萬1250元 後,再退給原會員3 萬8750元;第三種方式則係轉換成以每 股10元計算之3 萬8750元等值探極休閒育樂公司之股票(總 計客戶投資5 萬元2 年「即23個月」,最後可取回本利和8 萬150 元,2 年總報酬率達60.3%,相當於週年利率高達30 .15 %,詳如附表一之方案三所示),以此方式誘使不特定 之社會大眾投資入會。
㈡、以「夠夠拼國際事業公司」名義招募會員部分,其方案之方 式如下:
⑴汎亞力高級休閒俱樂部「白金創始會員」專案:合約規定之 方案為每單位入會費100 萬元,每月有4 萬1000點的紅利積 點分給會員,會員亦可選擇以9 折,即3 萬6900元之款項兌 換成現金,以2 年為期,總共可領得23期(因第1 期未付, 共領23期)。期滿同樣有3 種方式可領回入會之本金:第一 種為自行轉讓會員卡,新客戶繳錢予公司後,扣掉手續費22 萬2500元,再退還77萬7500元給原會員;第二種為客戶委託 公司代為轉讓,並先扣掉相同手續費後再退費給會員;第三



種轉換成以每股10元計算的77萬7500元等值探極休閒育樂的 公司股票(總計客戶投資100 萬元2 年「即23個月」,最後 可取回本利和162 萬3700元,總報酬率達62.3 7%,相當於 週年利率高達31.185%,詳如附表一方案四),以此方式誘 使不特定之社會大眾投資入會。
⑵汎亞力高級休閒俱樂部「創始會員」專案:合約規定之方案 為每單位入會金20萬元,每月有8000點的紅利積點分給會員 ,會員可選擇以9 折即7200元之金額,兌換成現金,以2 年 為期,共可以領得23期(因第1 期未付,可領23期)。期滿 則有3 種方式,可領回入會本金:第一種方式為自行轉讓會 員卡,新客戶繳錢予上揭公司後,扣掉手續費4 萬5000元, 再退給原會員15萬5000元;第二種方式為客戶委託公司代為 轉讓,並先扣掉相同手續費後再退費給原會員;第三種方式 則係轉換成以每股10元計算之15萬5000元之等值探極休閒育 樂公司之股票(總計客戶投資20萬元2 年「即23個月」,最 後可領回本利和32萬600 元,2 年總報酬率達60.3%,相當 於週年利率高達30.15 %,詳如附表一之方案五),以此方 式誘使不特定之社會大眾投資入會。
⑶汎亞力高級休閒俱樂部「如意會員卡」專案:合約規定之方 案為每單位入會費10萬元,每月有4000點的紅利積點分給會 員,會員可選擇以9 折即3600元兌領成現金,總共2 年,亦 可領得23期(因第1 期未付,可領23期)。期滿亦有3 種方 式領回本金:第一種為自行轉讓會員卡,新客戶繳錢給上揭 公司後,扣掉手續費2 萬2500元後,退還7 萬7500元給原會 員;第二種是客戶委託公司代為轉讓,並先扣掉相同手續費 後再退費給原會員;第三種轉換成以每股10元計算的7 萬75 00元等值探極休閒育樂的公司股票(總計客戶投資10萬元2 年「即23個月」,最後可領回本利和16萬300 元,2 年之總 報酬率達60.3%,相當於週年利率高達30.15 %,詳如附表 一之方案六),以此方式誘使不特定之社會大眾投資入會。 ⑷汎亞力高級休閒俱樂部「鈦金卡會員」專案:係以加入鈦金 卡會員為名,入會費是12萬5000元,每個月有2900點的紅利 積點加上2500元的賣場禮券分給會員,賣場是新光三越、SO GO或是家樂福的禮券,相當於5400元的現金價值,總共可以 領得23期,以2 年為期,因為第1 期沒有付、最後一期是結 算後領4000股「夠夠拼國際事業公司」之股票或價值4 萬元 之現金(總計客戶投資12萬5000元2 年「即23個月」,最後 可領回本利和16萬4200元,2 年之總報酬率達31.36 %,相 當於週年利率高達15.68 %,詳如附表一之方案七),以此 方式誘使不特定之社會大眾投資入會。




⑸汎亞力高級休閒俱樂部「鈦金卡加值會員」專案:其合約規 定有資格之限制,必須是鈦金卡的會員才能加入,入會費是 每單位10萬元,每月有4000點的紅利積點分給會員,會員可 以選擇可以兌換成4000元現金,沒有打折,總共可以領得11 期,以1 年為期,因為第1 期未付,故僅付11期,期滿可領 得500 股的「夠夠拼國際事業公司」之股票及現金7 萬元( 總計客戶投資10萬元1 年,最後可領回本利和12萬3000元, 相當於週年利率為23%,詳如附表一之方案八),以此方式 誘使會員再次投資入會。
五、渠等共同以上揭不同金額之吸金投資方案,向不特定投資人 持續吸金,使彼等加入為會員,而依附表一所示方案發給與 本金顯然不相當之高額紅利點數或利息,再將募得之資金, 作為買賣其他公司之股票、投資不動產及其他休閒健身產業 等,以套利賺取投機利潤。自95年8 月(檢察官誤載為95年 9 月)起迄查獲為止,共計有如附表二至附表七所示之投資 人參加為會員(共計5004人次會員),分別將彼等所有如附 表二至附表七所示之款項,匯入探極休閒育樂公司等所開立 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大眾銀 行南屯簡易型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 號(新帳號00000000 0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第一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 000號及臺灣銀行黎明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等帳戶內,截至查獲為止,經扣除 會員每月領取之現金、禮券、網路購物消費、扣點入金、會 籍轉讓金及解約退款等款項後,得款高達6 億6 千8 百18萬 7 千9 百65元(未扣除前揭項目,吸金總款為11億9 千40萬 元,起訴書誤載為11億8319萬400 元)。六、嗣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接獲柯博明等人檢舉, 而向本院聲請對吳信宏等人執行搜索,經調查人員於附表十 一至附表十八所載時、地,分別扣得如附表十一至附表十八 所載之物,始悉上情。
七、案經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告訴人黃建隆、葉沛軒、胡淑 貞、陳盛河、陳燕瓊、林莧掬、林鑾輝、林湯金煙、陳淑華 、鄭淑蘭、顏榮宗、林惠美、陳嘉富、林淑貞分別訴由同署 檢察官追加起訴、聲請本院併案審理。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 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



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 必要者,得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 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 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 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第1 項、第159 條之2 、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本案 證人柯博明、盧瀛孺、傅韻潔、樹姵蓉等四人於調查人員詢 問時所為之陳述,業經辯護人林軍男、何孟育律師於本院準 備程序時表示拒絕作為證據,且渠等於調查站中所為之陳述 並未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亦非證明本案犯罪事實存否所 必要者,故本院認渠等於調查人員詢問時之陳述,均無證據 能力。
㈡、除上開證據能力之說明外,查下列經本院作為本案證據,並 於審理時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及其他證據,依卷證資料所示,其等作成之狀態,並無違背 陳述者而為,或其他違法取供之情事,或有偽造、變造證據 之情形,且公訴人、被告等及渠等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 審理程序,或同意做為證據使用,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 明異議,而本院本院審酌該等陳述之作成及證據之取得,作 成者並無受人情施壓或干擾之情形,亦無偽造、變造證據之 情事存在,復為本院事實認定之重要依據,故認為作為本案 之證據尚屬適當,均應認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訊據被告蕭恩喬湯月霞李彥緯蕭麗珠陳保成、黃興 洲等人固坦承曾在濤京網財金公司任職;被告蕭恩喬、湯月 霞、蕭麗珠陳保成黃興洲、唐翎芷雖坦承與同案被告吳 信宏共同招募如附表二至附表七所示之會員;及被告李彥緯 坦承擔任探極休閒育樂公司、探極資訊有限公司之名義負責 人等職務等事實不諱,惟均矢口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之犯行 ,渠等分別辯稱如下:
㈠、被告李彥緯部分:
伊在探極公司實際上僅擔任開發部資訊人員,負責將廠商、 商品資料輸入公司相關網站供會員查閱兌換消費紅利積點, 並未負責招攬會員。伊擔任探極休閒育樂公司掛名負責人及 董事,係母親蕭麗珠要求伊登記為名義上負責人及董事,並 表示僅掛名無須負擔任何業務或財務責任,伊因信任母親之 言而應允擔任負責人或董事,伊實際上並未負責探極休閒育 樂公司營運及財務決策。伊曾擔任濤京網財金公司之業務,



但實際上僅係為母親蕭麗珠從事電腦登錄業務員之用,形同 伊母親之人員,實際上並未負責為濤京網財金公司招攬會員 及吸收資金云云。
㈡、被告蕭恩喬部分:
伊雖在探極休閒育樂公司、夠夠拼國際事業公司掛名為董事 長,並擔任財務長,惟伊實際上從事之工作內容僅係例行會 計及出納職務,係依各業務總監登載在電腦內資料及廠商請 款單而為制式匯款或領款工作,對該二公司財務並無任何決 策權,並未負責吸金招攬業務,伊僅每月領固定薪資4 萬元 ,實際僅係人頭,不得因為伊協尋資料供鑑定即認定其犯行 云云。
㈢、被告湯月霞部分:
伊雖名為探極休閒育樂公司、夠夠拼國際事業公司之行政長 ,惟實際上從事將各職務總監所提供業務合約交由資訊部人 員輸入電腦及一般行政事務,並未參與該公司任何營運及財 務決策。每月僅領取固定薪資3 萬3 千元,並未領取任何吸 金業務獎金。至於公司與客戶之契約內容係公司設立時即訂 立載明,伊僅係審核會員、客戶基本資料、聯絡方式、入款 金額等有無錯誤,為例行行政業務,無權更動合約內容云云 。
㈣、被告蕭麗珠洪懷祖陳保成黃興洲部分: 本案營運方式與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金上訴字第72 2 號匯智公司涉犯銀行法案件(銀行法部分業經無罪判決) 相同,被告等人主觀上信任法院無罪判決,同案被告吳信宏 仍援用該案例以為本案經營之參考,並邀被告等人加入時即 事先向被告等人強調,本案營運方式,已有相同案例,經法 院判決無罪確定,屬於法律所許可之行為,本案被告等人信 任吳信宏及法院判決,不具違法認識之犯罪故意。被告四人 ,雖分別擔任分區總監,但其性質與一般業務人員所從事之 工作內容,並無不同,仍屬於「業務員」之性質,同樣需要 負責招攬業務,且總監職務所屬以下業務人員,所招攬之業 績,更不乏超越總監職務者,公訴意旨認定被告等人為共同 正犯,應非妥適。被告等人雖曾分別擔任探極公司之董事長 、董事及監事等項職位,形式上位高權重,然實際上僅係掛 名登記,公司大小章、資金收入、出納、財務運作、人事、 經營方針之擬定與執行等等,均由吳信宏負責,被告等人無 置喙餘地,自無成共同正犯之餘地。吳信宏所成立探極公司 與夠夠拼公司分別經營網路購物平台提供會員網路交易,及 健身會館予會員健身消費,加入會員,實際上有從事健身消 費及網路交易,與虛設不實名目之吸金行為,有所不同。會



員加入期限屆滿後,不得要求退款項,但有三種方式可供會 員自由選擇:⑴自行轉讓,需扣除不同會員卡之不等手續費 ;⑵由公司依序轉讓,由其他會員承接其會員資格,此種方 式亦需扣除不同會員卡之不等手續費;⑶換取探極公司之股 票成為探極公司股東。即①會員期滿不能收回入會費(即本 金);②即使會員期滿透過轉讓會員資格,因需扣除不等之 手續費,即取回者亦非全數本金,且其所取得之款項,亦為 其轉讓會員資格之對價所得,並非其原始投入之本金。③如 會員選擇成為探極公司股東,則亦係成立轉投資關係,其所 取得者亦非其原始投入之本金,而係股東權利。④會員期滿 就其會員資格,享有轉讓或成為探極公司股東,兩種不同之 選擇權,且其決定權利在於會員本身,非公司可片面、先行 代為決定,故會員期滿後,除不能取回全數投入款項外,其 能否取得部分款項,亦需先取決於會員之選擇,而有不同, 尚屬未定,具有不特定性,此與銀行所謂「收受存款」不同 云云。
㈤、被告唐翎芷部分:
同案被告吳信宏因認法院對於匯智公司案件為無罪判決,因 此沿用其模式經營,身為招攬業務之被告唐翎芷,更不能有 違法性之認識。被告唐翎芷於97年5 月19日投資夠夠拼國際 事業公司休閒俱樂會員卡1 卡,金額12萬5 千元,同年8 月 25日又投資10卡,金額共計125 萬元,總計投資137 萬5 千 元,超過被告唐翎芷所招攬欣浦公司、黃建隆、曾耀忠、陳 秉宏等客戶所投資之款項,且被告唐翎芷除已領回6 萬4 千 8 百元及32萬4 千元,案發後未收回之債權有77萬6 千825 元,比欣浦公司等人尚未收回之債權66萬1292元為多。被告 唐翎芷投資11卡,將大筆款項匯款入公司指定帳戶內,遭受 鉅額損失,足認被告唐翎芷確無違反銀行法之犯罪故意。被 告唐翎芷所招攬欣浦公司等投資總額僅有125 萬元,與同案 被告吳信宏合約總收入11億7 千880 元相比,僅佔943 分之 1 ,且被告唐翎芷同時身為被害人,更非夠夠拼國際事業公 司之主要幹部或高級主管,亦非公司董事、負責人、執行長 或決策者,對於公司如何規劃招攬會員入會、擬定合約書條 款內容及未參加有投資方案、會員入會繳款、分紅等相關決 策等等過程,難認被告唐翎芷與同案被告吳信宏共同實施犯 罪。若謂所有招攬會員之業務員均為共犯,則檢察官為何僅 將被告唐翎芷一人列為共犯起訴,而其餘眾多業務員均未列 為被告並追加起訴,顯然違誤云云。
二、惟查:
㈠、按刑法上之故意,區分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



不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 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 ,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即 不確定故意,是幫助故意,不以確定故意為限,不確定故意 亦足當之。又幫助犯之成立,以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被幫助者 正欲從事犯罪或係正在從事犯罪,且該犯罪有既遂之可能, 而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構成要件者,即具有幫助故意, 並不以行為人確知被幫助者係犯何罪名為必要。復按現行刑 法關於正犯、幫助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 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 者是否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 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 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 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幫助犯,故共同 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 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 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且共同正犯之意思聯 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 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5407號、92年度台上字 第282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㈡、依證人即同案被告吳信宏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伊是探極休閒 育樂公司及夠夠拼國際事業公司的實際負責人,並負責該兩 家公司營運及財務。「(問:李彥緯為何會擔任「探極休閒 育樂有限公司」的負責人,後來改任董事?)當初我們要成 立探極休閒育樂有限公司,我們的戶頭被凍結,沒有辦法開 戶,申請公司要開立戶頭,所以請李彥緯擔任董事長,等戶 頭解凍之後,他就沒有做董事長。」「(問:李彥緯對「探 極休閒育樂有限公司」有無任何參與營運及決策的權利?) 沒有。」「(問:李彥緯蕭恩喬湯月霞有無負責本案會 員卡的業務?)都沒有。」「(問:在庭所有的被告是否都 參與濤京網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當初都是濤京網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的員工。」「(問:李彥緯在濤京網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也是業務員?)是的。」「(問:李 彥緯在公司做什麼?)網路購物、開發部門,他的工作是網 路產品提供的廠商作聯繫,且審核網站上的資料,檢查金額 或內容有無錯誤,他沒有接觸到任何業務員。」李彥緯沒有 參與員工的訓練及獎金的核算。「(問:李彥緯有無參與各 會員卡紅利點數折算現金及契約的轉換等相關業務?)他對 會員卡的部分是完全沒有接觸。」「(問:為何要找李彥緯 做負責人?)當初我認識的人,戶頭沒有凍結者又同意當負



責人只有李彥緯,我事先有跟李彥緯談過,公司要做招募會 員、網路購物,但沒有說得很詳細,有大概提到。」「(問 :為何其他人都不願意,只有李彥緯同意?)我不知道。」 「(問:不同意者有何考量?)大部分請人家作這種事情, 不熟的人應該都不願意,有點像作保的意思,所以一般人家 都會拒絕。」「(問:不同意的人是否也有原本濤京網財金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的員工?)是的,也包括我的家人。」「 (問:李彥緯的薪水?『提示調查局卷1 第272 頁扣案物編 號1 至32並告以要旨』)三萬多。」「(問:上面為何會寫 6 萬多?)這是公司初期的事情,後來有調整。」「(問: 李彥緯他掛的職稱是事業為何意?)網路事業部。」「(問 :許詹勝閔是李彥緯的主管,但他只有掛專案經理?)經理 就是主管的意思。」「(問:為何李彥緯排名在你之下,在 發言人及營運長之上?)是電腦的問題,應該是以薪資下去 排列的。」「(問:你剛才所述李彥緯的薪資不實在,有何 意見?)時間比較長,我不記得,但後來薪資三萬多元,因 為後來我們發現薪資都太高,所以都有調整。」「(問:李 彥緯的專長為何?)他的學歷我不清楚。」「(問:既然不 清楚他的學歷,讓他在網路事業擔任事業?)審核資料是很 簡單的工作,跟廠商聯繫也不需要特別的學歷。」「(問: 很簡單的工作為何可以領到六萬多元的薪資?)前面幾月我 不記得怎麼會發這個高的薪水。」「(問:李彥緯所學是否 是汽車修護?)我不知道。」「(問:學汽車修護為何會有 網路事業的專長?)審核資料不是在研發,也不是在設計, 所以不需要這方面的專長。」「(問:既然李彥緯不具備這 方面的專長,為何要僱用他?)因為我跟他以前共事。」「 (問:李彥緯之前在「濤京網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做什 麼?)業務襄理。」「(問:高職生可以領六萬多元的薪資 ?)我們公司的學歷都不高,包括我在內。」等語(見本院 卷2 第160 頁至第169 頁反面);及證人許詹勝閔於本院審 理證述:「(問:你在夠夠拼國際事業公司的工作項目為何 ?)網路購物管理。」「(問:你是否需用負責招募會員卡 的方案?)不用。」「(問:你是否認識在庭的李彥緯、蕭 恩喬、湯月霞?)只認識李彥緯,他是我購物部門的員工。 」「(問:他的工作內容?)購物網的商品的上架與下架、 網頁上美工圖片的調整等。」「(問:購物網之部門的員工 是否需要負責專案的招攬業務?)不需要。」「(問:李彥 緯平時有無招攬專案會員?)平常我不知道,但是上班時間 是沒有。」「(問:李彥緯是否是你的下屬?)對,他的工 作表現還可以。」「(問:你的月薪為何?)底薪三萬多元



,加上獎金是四萬多。」等語(見本院卷2 第101 頁反面至 第105 頁反面);證人即擔任夠夠拼國際事業公司會計助理 之許芷瑩於本院審理時所證稱:伊認識李彥緯蕭恩喬、湯 月霞。他們三人都是領固定薪資,並沒有負責招攬會員卡的 業務等語(見本院卷2 第107 頁及107 面反面);證人即被 告蕭麗珠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問:你跟李彥緯是何關係 ?)母子。」「(問:你是否知悉李彥緯之前有擔任探極休 閒育樂有限公司的負責人,後來改任董事?)知道。」「( 問:你是否知悉李彥緯有上開職務原因?)因為老闆要李彥 緯擔任負責人,我認為公司的前景不錯,他只是擔任負責人 ,不用參與公司大小事。」「(問:你是否知道李彥緯有無 負責招攬會員卡的業務?)沒有,都是我負責招攬,他年紀 輕沒有人脈。」「(問:李彥緯有何資格可以當董事長?) 只是老闆說的,我認為網路這事業不錯,吳信宏問我李彥緯 是否可以當公司的負責人,公司的大小事情他都不用去管, 我認為公司作網路可以讓小孩學習。」「(問:是否是因為 他當負責人,可以進入網路事業部門?)我只知道會有工作 在網路事業,因為開一家公司經營網路事業,一定需要人才 ,我認為當負責人,一定會有一份工作可以做。」「(問: 你是因為李彥緯當負責人就可以在公司工作才答應?)因為 工作不好找,如果當負責人就可以在公司有一份工作,所以 就答應,且公司大小事情都不用管。」「(問:就你的認知 李彥緯在探極休閒育樂有限公的合理月薪為何?)二、三萬 元。」等語(見本院卷2 第170 頁至第172 頁)甚詳,核與 被告李彥緯於調查站所供述:我於東勢高工畢業後,從事汽 車維修工作,後來透過我母親蕭麗珠的介紹,我於95年3 月 間進入探極國際事業公司擔任董事長一職,雖然我職稱為董 事長,但我只是掛名而已,實際上僅負責網路購物的業務, 約97年7 月間董事長變更為蕭恩喬,我則接任襄理迄今。「 (問:前述哪些公司係對不特定投資人招募,繳交會費使人 加入為會員?資格有無限制?加入條件?)我只負責夠夠拼 公司網路購物的業務,對於公司是否對不特定投資人招募, 我不清楚,要問負責管理契約、行政部門的行政長湯月霞。 」「(問:你及公司幹部吳信宏等人每年每月領取薪資及其 他任何名義報酬若干?)我在夠夠拼公司掛名董事長時,每 月薪資6 萬元,轉任襄理後薪資如我前述每月3 萬元…。」 「(問:『提示吸金會員專案及契約書影本六份』前述是否 即為探極休閒公司及夠夠拼公司推出的會員專案及契約書? )我沒有看過這些契約書,也不知道這些專案。」我沒有見 扣押物編號7 至13探極公司招攬會員宣傳資料,也不知道其



意義與用途。我沒有看過加值卡會員王姿尹等625 筆資料, 也不知道其意義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5528號卷6 第1 頁至 第6 頁);復於偵查中供承:我只是公司的登記負責人,但 實際上這只有二家公司,中間有經過更名,也就是夠夠拼國 際事業公司及探極休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是吳信宏找我擔 任負責人,因為當時是開設網路公司,我比較年輕,他透過 我母親蕭麗珠,找我當公司負責人。因為以前我在濤京公司 擔任業務員,吳信宏是老闆。「(問:吳信宏給你每個月多 少錢?)董事長期間每月6 萬元,這是二家公司的錢,後來 因為夠夠拼公司的主要業務是網路購物,要申請線上金流, 銀行說我太年輕無法申請,所以就換董事長,並更名為亞璽 公司,同一時間我也沒有擔任探極公司的董事長。」我擔任 上開公司董事長期間,實質是擔任網路購物的商業上架。「 (問:是否知道探極公司及夠夠拼公司有對外招攬會員,投 資這二家公司的相關產品,並給予一定的紅利回饋?)我不 知道,但我有聽我母親蕭麗珠說過有招攬會員這件事,但我 沒有問內容。」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5528號卷6 第31頁至 第33頁)大致相契合。綜上可知被告李彥緯實際上並未執行 公司董事長等職務,或參與公司任何決策,或招攬不特定之 人入員,或擬定任何吸金計劃,僅係出名擔任探極休閒育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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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