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472號
聲 請 人 敏盛醫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簡沛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 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6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 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 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66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8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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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47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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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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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添進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96年5月10日 │131,943元 │AA0000000│ │
│ │劉玉騰 │內壢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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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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