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456號
TYDV,99,除,456,2010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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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45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9 月2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8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9年4 月20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84 號公示催告在案, 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9年8 月20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晴翔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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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4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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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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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錦鑫商行 何朝俊 │華南銀行北桃園分行│99年3月31日 │5,255元 │AD0三五四0五│ │
│1 │ │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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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