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17號
原 告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昭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昭記企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昭記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應補正事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8,260,408 元,應繳裁判費82,87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2,373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玉芬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