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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317號
TYDV,99,重訴,317,2010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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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17號
原   告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昭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昭記企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昭記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應補正事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8,260,408 元,應繳裁判費82,87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2,373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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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昭記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