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89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乙○○原名:侯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甲○○、侯智明發支 付命令,被告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2,278 元 ,應繳納訴訟費用為15,94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原告應再補繳裁判費15,449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 訴,茲該裁定於99年9 月16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 紙 在卷可按。原告逾期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 卷可憑,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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