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489號
TYDV,99,訴,1489,2010091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8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侯智明
  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1,502,27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949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5,
  449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佩媛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