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08號
原 告 黎美君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陳郁仁律師
被 告 徐凡玉
楊景華
訴訟代理人 馬維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凡玉等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賴柏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