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372號
TYDV,99,訴,1372,2010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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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72號
原   告 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原名陳靜花.
      陳献然原名陳顯增.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51,303 元,應繳
裁判費21,3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20,89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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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