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61號
原 告 華宇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百禾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35,073 元(以原告起訴當日即
民國99年9 月10日台灣銀行之美金即期賣出匯率31.925計算原告
請求之美金23,025元,即23025x31.925=735073 ),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新臺幣8,0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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