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1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黃哲鍾即祭祀公業黃兆慶嘗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42,400 元(以被
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土地面積乘以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計算,即
382 平方公尺X13200元=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0,9
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