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法字第38號
聲 請 人 丁○○(即財團法人清雲科技大學董事長)
甲○○(即財團法人清雲科技大學董事)
戊○○(即財團法人清雲科技大學董事)
庚○○(即財團法人清雲科技大學董事)
乙○○(即財團法人清雲科技大學董事)
己○○(即財團法人清雲科技大學董事)
丙○○(即財團法人清雲科技大學董事)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清雲科技大學捐助章程,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清雲科技大學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 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 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 ,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 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清雲科技大學前於民國55年2 月8 日設立登記在案,茲因97年1 月16日修正公布私立學校法, 及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於98年4 月21日修正公布,遵照教育 部98年3 月25日訂定發佈施行之「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訂 定準則」,召開第15屆董事會第1 次董事會議,出席董事13 位、有效票13張、同意票13張,全數通過修訂本會捐助章程 名稱為「財團法人清雲科技大捐助章程」,並經主管機關即 教育部99年8 月13日台技(二)字第0990130608號函核定在 案,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並提出董事會開會通 知、董事會議議程、會議記錄、門牌證明書、教育部99年8 月13日台技(二)字第0990130608號函、法人登記證書、董 事會名冊等件為證,請求裁定准予變更。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清雲科技大學捐助章程 如附件「財團法人清雲科技大學捐助章程(核定本)」所示 ,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 定亦無抵觸,其聲請修正變更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