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99年度,621號
TYDV,99,家聲,621,2010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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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621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八年度繼字第一七三九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 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 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 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 4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劉張端圓之債權人, 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前向鈞院聲明拋棄繼承,業經鈞院以98年 度繼字第1739號拋棄繼承事件受理,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 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為證 ,並經本院調閱前揭拋棄繼承卷宗查核屬實,認聲請人之聲 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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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