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99年度,306號
TYDV,99,司聲,306,2010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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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雅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七十九年度存字第九四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拾陸萬柒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聲請法院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 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 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 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後段定有明文。又上開所謂「訴訟 終結後」,宜從廣義解釋,包括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及 其執行程序終結在內,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53 號裁定 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79年度全字第854 號假 扣押裁定,以鈞院79年度存字第945 號提存事件提存新台幣 (下同)16萬7,000 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聲請對相對人為 假扣押,經鈞院以79年度民執全字第654 號事件受理執行在 案。嗣因聲請人業已撤回前開假扣押執行事件,訴訟程序已 屬終結,復定20日期限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相對人並未 為權利之行使。爰依法聲請本院裁定准許返還提存物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 核閱屬實。聲請人確於99年3 月3 日具狀撤回79年度民執全 字第654 號假扣押執行程序。嗣後聲請人於99年7 月12日以 線西郵局第48號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相對人於99 年7 月14日收受該通知。又相對人迄今並未行使權利之事實 ,有本院民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2 紙、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9 年9 月3 日北院木文查字第0990005229號函在卷可憑。從而 ,本件聲請人返還提存物之聲請,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 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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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雅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