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2997號
TYDV,99,司促,22997,201009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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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2997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昶榮寶麗龍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昶榮寶麗龍股份有限公司正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
  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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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昶榮寶麗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