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8年度,217號
TYDV,98,重訴,217,201009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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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17號
上 訴 人 橋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佳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5 月1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99年7 月1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7 月2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 卷足憑,是依首揭法律規定,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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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橋郁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