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 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婚字,98年度,984號
TYDV,98,婚,984,2010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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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婚字第984號
原   告 李宜芳
訴訟代理人 孔菊念律師
複 代理人 范詩均
被   告 游禮通
訴訟代理人 李哲賢律師
      林鈺雄律師
複代理人  鄭三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1月4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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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