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99年度,18號
TYDM,99,訴緝,18,2010091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溫岡國
      李志勇
      洪文正
      顧致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896
5號、95年度偵字第21340號、95年度偵緝字第1470號)暨追加起
訴(96偵字第89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等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九十九年八月二 十六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 事涉被告等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 。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 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華奕超
法 官 黃鏡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玉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