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9年度,3566號
TYDM,99,聲,3566,2010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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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5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原名張思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
度執聲字第2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3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 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非法持有槍械等如附表所示之3 罪,業經本 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 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 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 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枚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冒佩妤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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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一 │ 二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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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非法持槍 │幫助詐欺 │業務侵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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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2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
│ │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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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7年8月29日 │97年11月8日 │97年1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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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97年度│桃園地檢98年度│桃園地檢97年度│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9614號 │偵字第3632、 │偵字第22563號 │




│ │ │7620 號 │ │
├───┬──┼───────┼───────┼───────┤
│ │法院│桃園地院 │ 同左 │同左 │
│ ├──┼───────┼───────┼───────┤
│最 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 │98年度桃簡字第│99年度易字第 │
│ │ │85號 │776號 │43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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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審│判決│98年4月28日 │98年7月16日 │99年7月9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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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桃園地院 │ 同左 │同左 │
│ ├──┼───────┼───────┼───────┤
│確 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 │98年度桃簡字第│99年度易字第 │
│判 決│ │85號 │776號 │43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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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98年10月13日 │98年12月18日 │98年8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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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刑法第30條第1 │刑法第336 條第│
│ │制條例第8 條第│項前段、第339 │2 項 │
│ │4 項 │條第1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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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考 │前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1028號裁定│ │
│ │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5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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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