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保險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鈺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
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21日本院105 年
度保險字第1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4,1
7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