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05年度,1號
TNDV,105,保險,1,201706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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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保險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鈺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
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21日本院105 年
度保險字第1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4,1
7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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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