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10號
原 告 陳椒桂
陳秀禎
陳秀月
共 同 廖振洲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陳瑞青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蔡宜均律師
被 告 楊雪容
陳盈州
共 同 黃厚誠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