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292號
SCDV,99,除,292,2010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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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定緁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4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42 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8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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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2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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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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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華星科技股份有│玉山商業銀行新竹│99年2月10日 │13,200元 │AA0000000 │ │
│ │限公司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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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財團法人環境與│台灣土地銀行工研│99年2月10日 │2,625元 │FG0000000 │ │
│ │發展基金會 │院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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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財團法人環境與│台灣土地銀行工研│99年1月6日 │3,730元 │FG0000000 │ │
│ │發展基金會 │院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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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定緁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